授课老师: 卜范涛
常驻地: 北京
擅长领域: 金融风险

课程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不确定性的增加及法律环境的变化,银行信贷业务面临着更多竞争压力和法律合规风险的挑战。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出台,为银行信贷业务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明确和规范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银行更好地应对风险和挑战。

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颁布实施,对银行信贷合同订立形式、成立时间、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全流程合同管理方面都能找到对标答案。《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内容,无疑将成为解决银行信贷业务复杂和敏感风险问题的重要合规依据,为银行的依法维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培训目标:

学习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主要内容及其变化条款,尤其对预约合同、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方面内容,对比之前模糊不清的规制缺陷导致的信贷业务风险情形,重点学习相关条款的新规定和新变化,从合规管理、金融诉讼和不良处置等维度,把相关法律规定与信贷业务紧密结合,系统性解决银行信贷业务的合规风险问题。

授课对象:

银行中高层管理者;内控合规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法务部、信贷部部门负责人;客户经理

课程时间:2天

大纲内容

一、《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信贷业务合规管理的影响

1. 银行签订授信协议后拒绝放款的违约成本与风险后果详解

2. 银行未履行格式合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有效

3. 破解借款人越权担保难题,银行是否能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 借名贷款签订的【阴阳合同】法律认可哪个合同的法律效力

5. 银行网拍平台处置不良资产后,竞拍人交付定金后但不支付尾款怎么办

6. 金融机构向次债务人直接行使代位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7. 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你知道如何认定恶意转让财产行为吗

8. 债务人恶意将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并过户,过户能否对抗抵销权

9. 债务加入人履行债务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10. 名非担保,实藏担保内容!如何判定该类合同的性质

11. 借款合同中约束债务人的“应当”“不得”,违反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12. 负有报批义务的人不履行报批义务,银行可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13. 合同守约方可否向违约方主张尚未发生但可以预见到的损失

14. 只加盖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成立

15. 假人真章和假章真人哪种合同有效

二、《合同编》及《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主体的具体要求

1. 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养老机构是否具备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3. 银行与村委会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4. 银行接受设定了居住权的房屋作抵押有哪些风险

5. 代表人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签订的担保合同,法人是否承担责任

6. 母亲贷款未还房屋赠女并过户,银行可否直接向女儿主张撤销权

三、《合同编》及《通则司法解释》对金融诉讼的影响

1. 债务人未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可否请求履行原债务或以物抵债协议

2.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过户,债权人是否优先受偿

3. 资管公司接受银行债权后债务人不向其履行债务,资管公司可否向其追责

4. 抵押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承租人能否代为履行与债权人的约定

5. 债务人仅以非诉手段向相对人主张权利能否认定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情形

6. 银行在债权清收过程中能否请求执行义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劳动报酬

7. 债权人对债务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8.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是否仍可以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9. 银行代位诉讼中,相对人以原债权债务未经法律确认抗辩,法律是否支持

10. 代位诉讼中,债务人擅自减免相对人债务或延期,相对人能否以此向债权人抗辩

11. 亲属或关联关系在认定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中是否适用同等标准

12.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可否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3. 债务人接到银行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银行的抗辩可否向受让人主张

14.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能否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四、《合同编》及《通则司法解释》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

1. 银行未通知债务人即转让债权,受让人诉请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法律是否支持

2. 银行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可否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3. 银行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4. 第三人加入债务没有约定追偿权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5. 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能否以对方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6. 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时合同,解除时间是如何认定的

7. 一方行使抵销权,双方互负同等数额的债务利息等从什么时候消灭

8. 债权不足以抵销其全部债务,就实现债权费用、利息和主债权等哪个优先抵销

9. 银行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法律是否支持

10.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债务人可否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11. 违约方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造成损失的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12.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其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13. 违约金数额达到多少时,法律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4. 一方交付担保金或者订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15. 一方轻微违约对方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约,轻微违约方可否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课程小结

授课老师

卜范涛 全国高级金融风险管理人才实训网首席风险专家

常驻地:北京
邀请老师授课:13911448898 谷老师

主讲课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操作与内控执行力》《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估技术与方法》《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操作实务》《商业银行柜面操作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实务》《柜面业务的操作风险防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银行授信业务财务报表分析与交叉验证》《商业银行员工道德规范》

卜范涛老师的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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